当投资者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无论多少,即为挂牌公司的股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优先认购权、救济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各项股东权利。也就是说,投资者作为挂牌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在挂牌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并可以通过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挂牌公司事务,督促挂牌公司规范经营,更好地保障自己利益不受侵害。
一、知情权
投资者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经营活动的权利。知情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的权利而存在,而且知情权是公司投资者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
投资者知情权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
投资者知情权主要体现在对信息的获取方面,即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的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投资者查阅以上文件,尤其是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迅速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并可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进一步对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质询。
二、表决权
表决权是指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后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对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
1、投资者买了某公司的股票,是不是就有表决权了?
我国《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因此当投资者购买了一个公司的股票即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行使相关权利,也就是说,股东表决权的多少是由所持股份的数量决定的。
2、投资者已经成为某公司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
具体来说,股东表决权是体现在对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上,因为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作为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应当说明的是,尽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是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最终确定的,但对于表决权的统计并非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制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不是按照参加会议的股东人数来计算,而是以股东所持股份数来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是持有股份数量多的大股东一人的表决权,可能就超过多个小股东表决权的总和。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只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但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是采取特别决议程序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因为这些事项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而言具有重大影响,因此需要体现更多的股东意志。
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述重大事项包括: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离、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3、有投资者买了几家公司的股票,为什么从来没参加过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102条规定了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包括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股东的程序,因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依法提前通知各股东,投资者在日常可以对于全国股转公司官网的挂牌公司信息多加关注,及时获取股东大会会议信息,积极参与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知股东,但由于大多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众多,无论是通知股东还是安排会议都存在现实的困难,因此,一些公司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最低股份数,这样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决策的效率,同时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4、股东表决权是否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若股东与其代理人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该授权是出于股东真实意愿的表示,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冲突,则表决权可以由代理人代为行使。当然,如果因此出现风险,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提案权
提案权是指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股东有权将自己关心的且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议题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讨论,例如选任董事等事宜,二是股东可以提交关于前述事项的具体议案,例如提出选任某某为董事。提案权赋予股东提出议案、对关系自身利益和公司发展的事项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同时股东行使提案权也能够实现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对于经营者权力构成制约。从性质上看,股东提案权与表决权是密切相关的,提案权有利于平衡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权利,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作为公司股东什么情况可以行使提案权?
《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对股东提案权制度作了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上述规定对于股东提案权行使的前提和股东提案的内容均有一定程度的限制,这样能够防止股东滥用提案权,减少影响公司稳定与效率的因素。
四、质询权
质询权又称股东的提问权,是指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过程中,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就相关事项向董事、经理等经营者提出询问,被询问者对此质询负有说明之义务。股东质询权为公司中小股东获得充分信息提供了更多保障,因为现代公司治理中存在着公司的投资者,特别是外部新进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致使投资者在表决时缺乏足够的有效信息支持其对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判断。尽管现有法律法规已有一系列制度设计来缓解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诸多问题,但现有的信息披露可能无法满足广大股东对公司经营方面的信息需求,因此规定了查阅权、复制权和质询权等相关制度。相对于查阅权与复制权,质询权有其特殊的制度价值。首先,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可以看出,股东对于上述文件中信息的获知需要建立在股东具有足够的理解和分析能力基础之上,部分中小股东若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即使有权查阅复制也不能获取相应的信息。另一个方面,股东复制查阅的行为是被动的,其只能复查阅复制董事等提供的资料,对于资料的错误、遗漏之处往往无法判别,而股东质询权恰好能够解决上述问题,股东有权通过主动的询问在法定范围内得到所需信息。
作为小股东是否有质询权?
股东质询权是法定股东权,并不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因此任何一个股东均享有此项权利,只要是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享有股东质询权,对于持股多少和持股期限均没有限制。
五、优先认购权
优先认购权,是指挂牌公司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可以按实际持有的股权比例优先于外部投资者进行认购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一般体现在当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大会将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做出决议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在新三板市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的规定,挂牌公司股票的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是有权优先认购的。每一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新股的比例是其在公司原有的持股比例,例如,某公司A股东占公司30%股份,当公司计划发行新股100万股,在同等条件下,A股东可以优先请求认购其中的30万股。
但是,重点提醒投资者关注,如果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权有其他规定的,应当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1、全国股转公司为什么有优先认购权的相关规定?
全国股转公司基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考虑,防止因公司增发新股或其他类别证券从而稀释原股东在挂牌公司的权益比例。具体来说,在挂牌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可以防止因新增投资者而打破公司原有的股权结构,进而出现稀释现有股东在公司的权益比例的情况。
2、投资者的优先认购权遭到侵犯如何救济?
投资者的优先认购权如果遭到侵犯,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针对优先认购权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投资者可以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例如:公司章程已经规定了投资者的优先认购权,但是股东大会决议却未授予股东的优先认购权,那么受侵害投资者是可以以该会议决议违反公司章程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六、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指对公司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1、股东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有什么要求?
股东享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基础是,由于股东的合法权益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变动等存在利害关系,当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在特定条件下,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向公司请求剩余财产分配。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对公司的债权,只是这种债权的清偿顺序在外部债权之后。股东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前提是公司已经清算,且清算后尚存剩余财产,但如果在公司清算期间,发现公司已经达到资不抵债,则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此时就不存在剩余财产分配问题了。
2、如果对于剩余财产分配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救济?
股东若对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有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若达成一致签订仲裁协议,也可以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七、投资者救济权
投资者的权益如果受到损害是可以依法获得救济的,投资者的救济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权利。具体来说,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诉权。股东诉权是指股东对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公司法对于不同情形下股东诉权有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可对无效或可撤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22条);2、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公司怠于起诉时,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1条);3、公司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2条)。
(三)解散公司诉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如遭遇以下问题,并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等相关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1、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列,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上述股东若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是可以予以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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